兴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兴宁市物价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对执行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批准,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05年1月1日前经国家和省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如下,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投诉电话:12358)。

2005年1月1日

         
公安局 人民法院 人事局 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房地产管理局 人防办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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