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价〔2009〕27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供水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兴市府函〔2009〕131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水价在原基础上各类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12元,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58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62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77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3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87元/立方米(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水价中继续附加城市清洁费0.1元/立方米、价格调节基金0.01元/立方米,随水价一并收取。
三、持有《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村)民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水价,其水价暂不调整,仍按1.26元/立方米收取。
四、市属工业园区工业用水价格按我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中对工业园区用水价格的规定。
五、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直供至城区外的其他乡镇自来水价格按城区自来水价格标准,但未由市环卫所提供清洁卫生服务的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类用水,不收附加城市清洁费。
六、市自来水总公司外的其他供水企业不得借机涨价,供水价格调整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七、供水价格调整从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即按2009年12月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兴宁市城区供水价格表
| 兴宁市城区供水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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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
| 用水分类 |
供水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附加费 |
价费合计 |
| 城市清洁费 |
价格调节基金 |
| 居民生活用水 |
1.58 |
0.57 |
0.1 |
0.01 |
2.26 |
| 工业用水 |
1.62 |
0.82 |
0.1 |
0.01 |
2.55 |
| 行政事业用水 |
1.77 |
0.97 |
0.1 |
0.01 |
2.85 |
| 经营服务用水 |
2.32 |
0.97 |
0.1 |
0.01 |
3.4 |
| 特种用水 |
2.87 |
1.17 |
0.1 |
0.01 |
4.15 |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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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水分类按粤价[2001]89号文规定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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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有《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村)民的居民生活用水为1.26元/立方米。 |
| 3、市属工业园区工业用水价格按我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中对工业园区用水价格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