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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九月八日 粤价[2003]2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邮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保护邮政业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广东省定价目录》,重新修订本规定。 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指超出国家邮政业务规程规定的服务范围,根据用户的需要,由邮政企业直接或委托代办或与社会力量联营,通过提供额外的场所、设施或劳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邮政延伸服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合理收费、用户自愿的原则。邮政企业不得将正常业务改为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正常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收取延伸服务费。 四、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费项目、基准价格(具体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得低于正常成本为限制定当地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凡注明最高限价的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如需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基准价),需由收费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省邮政局,由省邮政局统一报省物价局审批。 五、邮政业务经营者必须在其服务场所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六、持有各级政府出具证明的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五保户,需使用邮政延伸服务时,邮政部门应给予免费服务。 七、各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使用合法票据;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八、 “投递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收费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广东省邮政延伸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基准价 |
备注 |
| 一、投递服务费 |
1.农村邮件专送费 |
(1)报刊专送费 |
元/月·份 |
按每月每份报刊总订价的10% |
1.直接送到用户。
2.对有传达(收发)室接收邮件的单位、个人免收。 |
| (2)给据邮件 |
元/件 |
0.2 |
| (3)平 信 |
元/件 |
0.1 |
| 2.超深度投递费 |
(1)直接投递到二楼以上用户每增加一层 |
元/月·户 |
个人:1.00 单位:5.00 |
个人用户最高不超过8元/月·户。单位用户最高不超过50元/月·户。 |
| (2)直接投递到宾馆或写字楼等大厦内指定房间 |
元/月·户 |
50 |
不能与2(1)累加收费。 |
| 3. 大宗包裹上门揽收服务费 |
元/件 |
3 |
不分重量 |
| 4. 大宗函件上门揽收服务费 |
元/件 |
1 |
不分重量 |
| 5. 特快专递上门揽收服务费 |
元/次 |
3 |
不按件数多少 |
| 6. 送包裹上门服务费 |
元/件 |
4 |
不分重量。已签定超深度服务协议的用户免收。 |
| 7. 离、退休人员自愿申请送养老金上门服务费 |
元/笔 |
6 |
1.不分送款金额大小。 2.离休人员、7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免收。 3、最高限价。 |
| 二、代理服务费 |
1. 代客报关劳务费 |
|
元/件 |
出口:4.00 进口: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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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口函件改国内挂号件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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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
1 |
|
| 3、包裹、印刷品代封服务费 |
|
元/件 |
1 |
含打包材料 |
| 4、大宗信函代封交寄服务费 |
|
元/件 |
0.1 |
不含信封 |
| 5、代汇、代领大宗汇兑款及代汇工资、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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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单 |
0.5 |
不含汇单 |
| 6、邮政储代收取自学考试费 |
(1)开设委托电子报名建档手续费 |
元/人 |
5 |
一次性收取,最高限价。 |
| (2)代缴考试费、购书费手续费 |
元/笔 |
2 |
最高限价 |
| 三、包裹逾期保管费 |
5000克以下 |
元/件·天 |
1 |
逾期天数从通知单送达用户第六天起计算 |
| 5001克-10000克 |
元/件·天 |
2 |
| 10001克以上 |
元/件·天 |
3 |
| 四、国内特快专递回执业务费或到付业务手续费 |
异地 |
元/件 |
10 |
最高限价 |
| 同城 |
元/件 |
5 |
最高限价 |
注: 1、超深度投递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2、超深度投递服务所投递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投递的所有邮件; 3、不得向首层或首层设有信报箱的用户收取超深度投递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