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价[200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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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学校,各镇物价站、财政所:
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以来,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广大群众和学校的认可。为使中小学“一费制”更切合我市实际,在梅州市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梅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的通知》(梅市价[2005]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管理权限和收费标准
我市中小学收费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按以下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由现行的“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改为“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
(一)小学、初中的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我市中小学书杂费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高中的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市人民政府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我市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中小学住宿费实行省定项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市物价局会同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宿舍管理成本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实行“一费制”后,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证册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应按本文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二、“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
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它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实行省定项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宿舍管理成本及群众的承受能力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2、城镇学生的体检费,实行省定项目和标准,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
3、城镇学生的校服费,各学校必须按梅市教[2004]17号《关于完善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向定点厂家订购。在订购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考虑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订购,要坚持“自愿、量力”,“新生定做、老生补充、毕业生不做”的原则,要落实对特困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孤儿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可选择性的收费项目
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校组织课外和其它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和公正、公平、公开及不盈利的原则,并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缴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1、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观看电影、展览和革命传统教育,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可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收支情况向学生公布。
2、寄膳费。只带米、菜到学校,需要在学校食堂搭食的学生,可按每人每餐不超过0.3元的标准收取寄膳费,实行直接供应饭菜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寄膳费。
3、课外辅导费。初中毕业班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自愿参加辅导课的,可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0.6元(高中毕业生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0.8元)的标准收取辅导费,用于教师加班补贴及学校水电费的开支等。不参加辅导课者不得收费,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辅导课。
4、教辅材料费。除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学具以外,不得向学生推销其它教辅材料。
5、代订作业本费。山区学校在坚持保证质量、便利和学生自愿(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允许为学生代订作业本。
6、学生饮用奶费。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其价格按梅市价函[2003]12号执行,即2 00毫升规格装每盒1.45元。
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实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强制和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三、借读生收费管理
(一)农村借读生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收赞助作为入学条件。
(二)城镇借读生管理
一是普通借读生。指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即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书杂费按普通生收取。
二是异地借读生。指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的(主要指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业的非农人员的子女)。这类借读生入学,挤占了入学地的学位,增加了入学地教育经费的负担,其书杂费按省定借读生的基准价收取,不上浮。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粤府[1995]68号)规定: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入托、入学,与长住户口人员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我市实行新的教育收费标准后,学校除按以上规定收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收取的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的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小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学校的收费必须及时全额上解教育局指定帐户,由教育局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缴款额返拨给原学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
教育收费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学校应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持册亮证收费,同时,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中小学收费政策。物价局、教育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3381420
兴宁市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
学校
类别 |
收费
项目 |
城乡
类别 |
普通学校 |
兴宁市一级学校 |
梅州市一级学校 |
省一级学校 |
说
明 |
|
书杂费 |
住宿费 |
书杂费 |
住宿费 |
书杂费 |
住宿费 |
书杂费 |
住宿费 |
城镇中小学和普通高中的标准已含杂费和课本资料费。
城镇是指市区规划内的学校。
农村初中和小学不含作业本费,普通高中和城镇中小学已含作业本费。 |
|
小学 |
普通生 |
城镇 |
213 |
|
234 |
|
245 |
|
267 |
|
|
农村 |
194 |
40 |
213 |
60 |
223 |
|
243 |
|
|
借读生 |
城镇 |
444 |
|
488 |
|
511 |
|
555 |
|
|
初中 |
普通生 |
城镇 |
323 |
90 |
355 |
100 |
372 |
110 |
405 |
130 |
|
农村 |
294 |
70 |
323 |
80 |
338 |
90 |
368 |
|
|
借读生 |
城镇 |
644 |
90 |
708 |
100 |
741 |
110 |
805 |
130 |
|
普通
高中 |
学杂费 |
城镇 |
680 |
100 |
720 |
110 |
760 |
120 |
800 |
150 |
|
农村 |
680 |
80 |
720 |
90 |
760 |
100 |
800 |
|
兴宁市物价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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