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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一费制

加入时间:20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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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价[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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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学校,各镇物价站、财政所:

    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以来,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广大群众和学校的认可。为使中小学“一费制”更切合我市实际,在梅州市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梅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的通知》(梅市价[2005]09)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管理权限和收费标准

    我市中小学收费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按以下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由现行的“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改为“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

    (一)小学、初中的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我市中小学书杂费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高中的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市人民政府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我市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中小学住宿费实行省定项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市物价局会同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宿舍管理成本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实行“一费制”后,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证册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应按本文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二、“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

    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它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实行省定项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宿舍管理成本及群众的承受能力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2、城镇学生的体检费,实行省定项目和标准,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

    3、城镇学生的校服费,各学校必须按梅市教[2004]17号《关于完善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向定点厂家订购。在订购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考虑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订购,要坚持“自愿、量力”,“新生定做、老生补充、毕业生不做”的原则,要落实对特困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孤儿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

    ()可选择性的收费项目

    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校组织课外和其它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和公正、公平、公开及不盈利的原则,并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缴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1、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观看电影、展览和革命传统教育,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可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收支情况向学生公布。

    2、寄膳费。只带米、菜到学校,需要在学校食堂搭食的学生,可按每人每餐不超过0.3元的标准收取寄膳费,实行直接供应饭菜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寄膳费。

    3、课外辅导费。初中毕业班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自愿参加辅导课的,可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0.6(高中毕业生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0.8)的标准收取辅导费,用于教师加班补贴及学校水电费的开支等。不参加辅导课者不得收费,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辅导课。

    4、教辅材料费。除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学具以外,不得向学生推销其它教辅材料。

    5、代订作业本费。山区学校在坚持保证质量、便利和学生自愿(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允许为学生代订作业本。

6、学生饮用奶费。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其价格按梅市价函[2003]12号执行,即2 00毫升规格装每盒1.45元。

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实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强制和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三、借读生收费管理

    ()农村借读生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收赞助作为入学条件。

    ()城镇借读生管理

    一是普通借读生。指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即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书杂费按普通生收取。

    二是异地借读生。指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的(主要指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业的非农人员的子女)。这类借读生入学,挤占了入学地的学位,增加了入学地教育经费的负担,其书杂费按省定借读生的基准价收取,不上浮。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粤府[1995]68)规定: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入托、入学,与长住户口人员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我市实行新的教育收费标准后,学校除按以上规定收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收取的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的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小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学校的收费必须及时全额上解教育局指定帐户,由教育局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缴款额返拨给原学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

教育收费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学校应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持册亮证收费,同时,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中小学收费政策。物价局、教育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3381420

 

兴宁市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学校

类别

收费

项目

城乡

类别

普通学校

兴宁市一级学校

梅州市一级学校

省一级学校

   

书杂费

住宿费

书杂费

住宿费

书杂费

住宿费

书杂费

住宿费

城镇中小学和普通高中的标准已含杂费和课本资料费。

城镇是指市区规划内的学校。

农村初中和小学不含作业本费,普通高中和城镇中小学已含作业本费。

小学

普通生

城镇

213

 

234

 

245

 

267

 

农村

194

40

213

60

223

 

243

 

借读生

城镇

444

 

488

 

511

 

555

 

初中

普通生

城镇

323

90

355

100

372

110

405

130

农村

294

70

323

80

338

90

368

 

借读生

城镇

644

90

708

100

741

110

805

130

普通

高中

学杂费

城镇

680

100

720

110

760

120

800

150

农村

680

80

720

90

760

100

800

 

 

 

兴宁市物价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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